基金概要

基金產品

大成國際提供多類策略的公募基金產品為客戶提供資產增值服務

大成中國可持續發展股票基金

重要提示

1.本條款中所述除另有界定外,均應同銷售說明書涵義一致。
2.證監會認可不等如對該產品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產品的商業利弊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該產品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許該產品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3.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任何投資決策前,應仔細研讀銷售說明書,基金可能不適合所有投資者。
4.本網站中所有資料僅供參閱用途。本網站所提及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對基金的任何股份的買賣要約,也不構成進行任何交易的投資建議。


風險提示

投資涉及風險。請參閱註釋備忘錄以瞭解包括風險因素在內的詳情。


1.       投資風險

                 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價值可能因以下任何主要風險因素而下跌,因此閣下於子基金的投資可能會蒙受損失。概不保證可償還本金。

2.       ESG 投資有關的風險

                 使用 ESG 標準構建子基金的投資組合可能影響子基金的投資表現,因此,子基金的表現可能不同於不使用該標準的類似基金。子基金的挑選方法使用基於 ESG 的剔除標準,可能導致子基金放棄購買特定證券的機會,而投資及/或出售該等證券原本可能有利及/或不利於子基金。

                 本基金的投資可能集中在較重視 ESG 的公司,因此,其價值波動可能比投資較多元化的基金更甚。

                 子基金持有的證券可能受到風格轉移的影響,在進行其投資後或再符合子基金的 ESG 標準,經理人可能於需要在可能不利的情況下出售此類證券,此可能導致子基金的價值下降。

                 構建子基金的投資組合流程涉及基於 ESG 標準的剔除及分析。儘管經理人對所依賴的 ESG 相關數據及資料已作仔細審閱,但此類評估可能涉及經理人於定性因素的若干主觀判斷,因此,可能無法正確採用相關投資標準。

                 在基於 ESG 標準評估一間公司時,經理人依賴數據供應商(例如鼎力公司)或可能利用內部研究輸入的資料與數據,而這有時可能不完整、不準確或不可獲得,從而可能影響子基金的投資組合評估潛在證券以供納入及/或剔除的能力。該等因素都會導致子基金放棄符合相關 ESG 標準的投資機會,或投資不符合此標準的證券。

                 ESG 投資策略缺少標準化的分類法。不同基金就相關 ESG 因素或原則採用的披露標準可能不同。

3.       投資於股權證券的風險

                 子基金對股權證券的投資受一般市場風險的影響,其價值可能因各種因素而波動,如投資情緒的變化、政治和經濟狀況以及發行人的具體因素。

                 若干股票市場(如中國市場)的高度市場波動和潛在的結算困難也可能導致在這些市場上交易的股權證券的價格大幅波動,從而可能對子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

                 若干國家(如中國內地)的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在相關交易所交易的任何證券的交易。政府或監管機構也可能實施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所有這些都可能對子基金產生不利影響。

4.       集中風險及新興市場風險

                 由於子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單一國家(即中國)有關的股票,因此面臨著集中風險。因此,子基金的價值可能比擁有更多樣化投資組合的基金的價值更不穩定。子基金的價值也可能更容易受到相關市場的經濟、政治、政策、外匯、流動性、稅收、法律或監管事件的不利因素所影響。

                 子基金投資於新興市場(例如中國內地)可能涉及較高的風險及不同於一般投資較發達市場的特殊考慮因素,例如流動性風險、貨幣風險/管制、政治及經濟不確定性、法律及稅務風險、結算風險、託管風險以及出現大幅波 動的可能性。

5.       貨幣風險

                 子基金的相關投資可能以不同於子基金基準貨幣的貨幣計值。某單位類別的貨幣亦可能指定為不同於子基金基準貨幣的貨幣。子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該等貨幣與基準貨幣之間的匯率波動及匯率管制的變動而受到不利影響。

6.       QFI制度有關的風險

                 子基金進行相關投資或全面實施或追求其投資目標和策略的能力受制於中國內地的適用法律法規及條例(包括對投資及本金及利潤匯出的限制),該等法律法規及條例可能會發生變化,而且這種變化可能具有潛在的追溯效力。

                 如經理人的QFI 的核准被撤回/終止或因其他原因失效,令子基金被禁止買賣相關證券及匯返其資金,或如任何主要營運方或各方(包括QFI託管人/經紀)破產/違約及/或喪失履行其責任(包括執行或結算任何交易或資金轉賬或證券過戶)的資格,子基金可能蒙受巨額損失。

7.       與互聯互通機制有關的風險

                 互聯互通機制的相關規則和條例可能會發生變化,並可能具有潛在的追溯力。互聯互通機制受配額限制。如果暫停互聯互通機制的交易,子基金投資A股或通過該計劃進入中國內地市場的能力將受到不利影響。在此情況下,子基金實現其投資目標的能力可能會受到負面影響。

8.       中國稅務風險

                 子基金通過經理人的QFI身份或互聯互通機制(可能具有追溯效力)在中國的投資存在與現行中國稅收法律、法規及慣例相關的風險及不確定性。子基金任何稅務責任的增加可能對子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經諮詢專業及獨立稅務意見後,並根據中國有關的稅務規例及目前的執法環境,基金經理將不會就(i)透過RQFII及互聯互通機制買賣A股所得的任何已變現及未變現收益總額(ii)買賣B股、H股及其他海外上市股份所得的任何已變現及未變現收益總額代表子基金作出任何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撥備。如果沒有從源頭上預扣企業所得稅,基金經理將對投資於中國稅收居民企業的所有分派收入按10%的比例預扣企業所得稅。

                 任何撥備與實際稅務責任之間的差額(將從子基金的資產中扣除),將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實際稅務責任可能高於所作的稅項撥備(如有)。根據其認購及/或贖回的時間,投資者可能會因任何稅項撥備的不足或撥備過多(如有)而處於不利地位,並將無權要求發還任何部分的超額撥備(視情況而定)。

9.       與債務證券有關的風險

                 信貸╱交易對手風險:子基金面臨其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發行人的信貸/違約風險。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與較發達的市場相比,於若干市場(例如中國內地)的債務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波動性及較低的流動性。於該等市場上買賣的債務證券的價格可能會出現波動。該等債務證券價格的買賣差價可能很大,子基金可能會產生重大的交易成本。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與較發達的市場相比,於若干市場(例如中國市場)的債務證券可能會有較高的波動性及較低的流動性。於該等市場上買賣的債務證券的價格可能會出現波動。該等債務證券價格的買賣差價可能很大,子基金可能會產生重大的交易成本。

                 利率風險:子基金投資債務證券面臨利率風險。一般而言,當利率下降時,債務證券的市值趨向上升,而當利率上升時,債務證券的市值趨向下跌。

                 主權債務風險:子基金投資於政府發行或擔保的證券可能會面臨政治、社會及經濟風險。在不利情況下,主權發行人可能於到期時無法或不願意償還本金及╱或利息,或可能要求子基金參與重組有關債務。倘主權債務發行人違約,則子基金可能會蒙受重大虧損。

                 信貸評級風險:評級機構分配的信用等級為有限制,並不保證證券及/或發行人在任何時候都具信用。

                 評級降級風險:債務證券或其發行人的信用評級隨後可能被降級。如果出現這種降級,子基金的價值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經理人可能會或可能無法出售被降級的債務證券。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中國信貸評級系統及中國使用的評級方法可能與其他市場使用的有所不同。因此,中國評級機構給予的信貸評級可能無法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給予的評級作直接比較。

                 結算風險:就子基金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而言,子基金亦可能承受與結算程序及交易對手違約有關的風險。倘交易對手在交付證券方面出現違約,交易可能被取消,此可能對子基金的價值產生不利影響。任何通過交易所市場進行的交易亦可能會受到結算延遲的影響。

                 估值風險:子基金投資的估值可能涉及不明朗因素及以需要判斷。倘有關估值被證實為錯誤,子基金的資產淨值計算或會受到影響。

                 與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未評級的債務證券有關的風險:子基金可投資於評級低於投資級別或無評級的債務證券。與高評級的債務證券相比,此類證券的流動性通常較低,波動性較大,亦有較大本金及利息虧損的風險。

10.     與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有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能投資於其他集體投資計劃,並將承受與相關計劃有關的風險。子基金無法控制相關計劃的投資,也無法保證相關計劃的投資目標和策略將成功實現,這可能對子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負面影響。

                 投資於這些相關計劃可能會涉及額外的成本。亦不能保證相關計劃必定有足夠的流動性來滿足子基金的贖回要求。

11. 與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及對沖有關的風險

                 子基金可在守則准許的範圍內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作對沖目的,而在不利情況下,其金融衍生工具的運用可能變得無效及/或致使子基金蒙受重大虧損。

                 與運用金融衍生工具相關的風險包括交易對手/信貸風險、流動性風險、估值風險、波動風險及場外交易風險。金融衍生工具包含的槓桿元素/成分或會導致子基金產生大為高於其金融衍生工具投資金額之損失。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可能導致子基金承受重大虧損的高風險。

12. 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及人民幣計值的類別風險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外匯管制。

                 以非人民幣為基準貨幣的投資者如投資於人民幣類別須承受外匯風險,並不保證人民幣的價值對投資者的基準貨幣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能對投資者在人民幣計值單位類別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儘管離岸人民幣(「CNH」)及境內人民幣(「CNY」)代表相同的貨幣,惟它們按不同的匯率買賣。CNHCNY間出現任何差異,可能對投資者構成不利影響。

                 在特殊情況下,由於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向投資於人民幣計價類別的投資者支付人民幣之贖回及/或股息可能會被推遲。

13. 對沖類別的風險

                 就對沖人民幣、歐元、澳元及新西蘭元類別而言,視乎當時市況而定,投資者或須承擔高昂的相關對沖成本。概不保證對沖策略將完全及有效地消除貨幣風險。此外,對沖可能妨礙對沖人民幣、歐元、澳元及新西蘭元類別從基準貨幣對人民幣、歐元、澳元及新西蘭元升值造成的潛在增益中獲益。

14.     從以資本分派或實際上以資本分派分派的風險

                 以資本支付或實際上以資本支付股息相當於退還或提取投資者部分原有投資或任何歸屬於該原有投資的資本收益。任何涉及以子基金資本分派或實際上以資本分派股息之分派均可能導致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减少。

                 對沖單位類別的分派金額及資產淨值可能受到對沖單位類別的參考貨幣與子基金的基準貨幣的利率差異的不利影響,導致從資本中支付的分派金額增加,從而令資本被侵蝕的程度高於其他非對沖單位類別。


投資目標

子基金之投資目標乃透過投資於經理人認為將受益於中國經濟增長及發展,並在環境、社會及/或管治(「ESG」)指標方面比投資領域中的其他公司表現更好的公司,從而實現資產價值的長期資本增長。


投資策略

主要投資

子基金藉著主要投資(即不低於其資產淨值的 70% )於經理人認為將受益於中國的經濟增長及發展的下列公司發行的股票(「中國相關證券」)來實現投資目標。該等公司於投資範圍內的 ESG 評分排名首 70% ,而評分乃由下文 ESG 評估」所述之經理人專有的 ESG 評估模型得出:

(a)     在中國內地註冊並上市的公司;

(b)     於中國內地、香港或澳門註冊,但於中國內地以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或

(c)      於中國內地以外註冊並在中國內地以外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 (i) 業務或資產主要於中國內地、香港及/或澳門; (ii) 管理或所有權主要由於中國內地、香港或澳門設立或註冊的實體控制;或 (iii) 收入或利潤的主要部分直接或間接來自中國內地、香港及/或澳門的商業活動,

包括但不限於 H 股、 S 股及 P 股。

子基金可通過經理人的 QFII RQFII 身份(統稱為「 QFI 」)及/或互聯互通機制(中國內地與香港之間股票市場互通,由滬港通及深港通組成),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100% 直接投資於 A 股及 B 股。

  ESG 評估

由中國相關證券組成的投資領域將按經理人的排除政策經過專有的 ESG 評估,具體如下:

(1)     排除:經理人將排除從事有爭議活動而被認為對環境、社會及/或管治方面有重大負面影響的公司,包括:

·          根據中國內地及香港相關政府當局或監管機構(如生態環境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證監會)所實施的執法或懲罰措施,在過去三年中擁有與 ESG 相關的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並對環境、社會及/或管治方面產生重大負面影響的公司。經理人監察的與 ESG 相關的不當行為或違法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有關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規,如過度排放有毒氣體、未經授權處置廢水或固體廢物、食品中有害物質濃度過高、金融欺詐、操縱市場及逃稅。

·             其審計報告未能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公司。

(2)     專有的 ESG 評估:在應用排除政策後,經理人將利用其專有的 ESG 評估模型,為投資領域內餘下的每家公司給予加權平均 ESG 分數。

於考慮到其專有的 ESG 評估模型,經理人已考慮到全球公認的 ESG 報告框架,如全球報告倡議組織及可持續發展會計標準委員會制定的框架,以及本地的 ESG 報告標準,如歐盟可持續金融披露條例下的主要不利影響指標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推出的 ESG 報告指南下的披露要求,以制定 ESG 因素,根據這些因素評估及評價公司的 ESG 表現。由於該等標準提供了更加成熟和系統性的報告框架,公司據此披露其 ESG 相關信息。亦因此,參考該等標準可確保經理人專有的 ESG 評估模型所採用的 ESG 因素的廣泛程度,從而捕捉最相關的 ESG 問題,同時也有利於經理人隨後對公司的 ESG 表現進行評估。

特別是根據於環境、社會及管治方面以下 15 個具體主題而細分的逾 50 ESG 因素,得出投資領域內各間公司的 ESG 得分:

·          環境方面:環境治理;氣候變化;綠色機會;因環境問題受懲罰

·          社會方面:直接社會貢獻;員工責任;客戶及消費者;供應鏈管理

·          管治方面:董事會及管理團隊;報告及披露;內部審計;股東權益;商業道德; ESG 管治;管治異常

每家公司將就每個 ESG 因得到一個評分,然後根據公司所屬的行業應用統計分析進行調整,以確保不同行業之間分數的可比性。於得出每家公司的 ESG 評分時,經理人將參考從 ESG 數據供應商(例如鼎力公司)採購的各種數據,以及從公共來源(例如相關政府當局、監管機構、行業組織、定期報告及新聞機構)收集的數據,以確保所獲數據的廣泛性及品質。子基金聘用的 ESG 數據供應商可能會在不通知單位持有人的情況下不時改變。

經理人其後將匯總環境、社會和管治各方面的 ESG 因素的調整分數,並分別得出每家公司的平均 E 分、 S 分及 G 分。

每家公司的平均 E 分、 S 分和 G 分隨後將被進一步處理,根據相關行業的特點,將每個行業的環境、社會及管治方面的具體權重分別考慮在內。取決於該行業對環境、社會及管治方面的影響,每個行業將被賦予下列標籤,該等標籤乃經理人參考全球公認的 ESG 評級供應商(如 MSCI 、標普及路孚特)制定的按行業分類的公開 ESG 權重系統而釐定:

E- 比重

S- 比重

G- 比重

E

60%

20%

20%

S

20%

60%

20%

G

20%

20%

60%

ES

40%

40%

20%

EG

40%

20%

40%

SG

20%

40%

40%

ESG

33%

33%

33%

經理人將審查由相關 ESG 評級供應商開發的外部 ESG 加權系統中顯示的特定行業的 E:S:G 加權,然後給予該行業分配一個最接近該 E:S:G 加權的標籤。例如,倘外部 ESG 加權系統表明,環境及社會因素對某一特定行業更重要,因此佔更高的權重,該行業的公司將給予分配「 ES 」標籤。

由於經理人對不同市場(如香港市場及中國內地市場)的公司採用不同的行業分類,不同市場對某一行業的公司所採用的標籤可能不同。例如,在中國 內地 市場,石油天然氣及煤炭開採行業的公司被標記為「 E 」,電力設備及新能源行業的公司被標記為「 G 」;而在香港市場,能源行業的公司被標記為「 EG 」。

在計及上述相關標籤所代表的各自權重後,特定行業內的公司的 E 分、 S 分和 G 分將相應作出調整,以計算出該公司的加權平均 ESG 得分。然後,投資範圍內的所有公司將按照 ESG 得分進行排名。

一旦進行了上述專有的 ESG 評估,子基金將把其資產淨值的至少 70% 投資於其投資領域中在 ESG 得分方面排名前 70% 的中國相關證券。

有關經理人專有的 ESG 評估模型的更多詳情,請參閱基金說明書。

附屬投資

子基金可將其資產淨值的 20% 投資於新上市,與子基金的 ESG 重點一致但暫時並無 ESG 分數的中國相關證券。新上市的中國相關證券是指 (i) 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的中國相關證券或 (ii) 在相關證券交易所新上市不到一年的中國相關證券。經理人將利用經理人專有的 ESG 評估模型及時為沒有 ESG 分數的該等公司給予 ESG 分數。倘該等公司中的任何一間於獲給予 ESG 分數後並非排名於投資範圍前 70% ,子基金將以經理人於考慮市場情況後認為符合單位持有人的最佳利益的方式,漸進和有序地出售該公司發行的股票。

子基金可將其最多 30% 的資產淨值投資於證監會認可,並不時列入證監會的 ESG 基金名單中的集體投資計劃(包括交易所買賣基金),該等計劃將 ESG 因素作為其主要投資重點,包括被動追踪標普中銀香港中國香港大灣區淨零 2050 氣候轉型指數(「指數」)的任何此類集體投資計劃。該指數衡量標普中國 - 香港大灣區指數(「相關母指數」)中符合條件的股權證券的表現,該等股權證券經過挑選及加權,在指數層面上與全球變暖 1.5 º C 的氣候情景兼容。

就守則第 7.11 7.11A 7.11B 條的規定而言,對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投資將被視為和當作集體投資計劃,並受其約束。

子基金也可將其資產淨值最多 30% 投資於 (i) 通過外資准入制度在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及/或通過經理人的 QFI 身份或債券通在交易所買賣的債券或 (ii) 在中國內地以外發行的債券。

子基金可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持有其資產淨值的最多 10% ,包括由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士管理的貨幣市場基金,以進行現金管理。如果經理人認為在特殊情況下(如嚴重的市場衰退或市場危機)有必要採取該策略,子基金可暫時持有現金或現金等價物至佔其資產淨值最多 30% ,以管理下降風險或流動性。

子基金亦可進行證券借貸及售後購回交易,金額不超過其資產淨值的 10% ,以滿足贖回要求或支付營運費用。

子基金可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金融衍生工具」),但僅限於對沖目的。

子基金目前無意投資於結構性存款、結構性產品或場外證券或持有任何淡倉。子基金將不會投資於抵押及/或證券化證券(包括資產抵押商業票據和按揭抵押的證券)。


運用衍生工具

子基金的衍生工具風險承擔淨額可達至子基金資產淨值的50%


基金資料


基金名稱

大成中國可持續發展股票基金
成立日期


2023/04/28

經理人


大成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受託人及過戶登記處
中銀國際英國保誠信託有限公司

託管人


中國銀行(香港) 有限公司

類別資料

類別資料查詢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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